刘某诉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庄户沟门村股份合作社等农业承包合同案 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的农转非户在承包期内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镇政府法律服务中心

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镇政府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0)怀民初字第0189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曾昕 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1.案件背景:怀柔区地处北京市东北部,境内地势北高南低,分为深山区、浅山区、丘陵和平原四种地形,其中山区面积占到88.7%。山区多种植板栗、核桃、桃、杏等经济类果树。由于山区地理结构及历史原因,怀柔区农户曾集中进行迁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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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0)怀民初字第018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1,男,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庄户沟门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村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庄户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满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代理人:魏某,女,汉族,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镇政府法律服务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庄户沟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庄户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崔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某,女,汉族,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镇政府法律服务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怀柔区。
第三人:刘某2,男,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昕;人民陪审员:马清洁杨德顺
6.审结时间:20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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