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诉俞某等股权转让案 家事代理权在股权转让中的适用及例外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83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然 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并非一般的股权转让纠纷,而是涉及家事代理权在股权转让中的适用及例外。家事代理权,亦称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二(商)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83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季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小燕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俞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诉人):俞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寇海平上海市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然。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蔚;代理审判员:顾继红高增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