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诉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案 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红中民三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7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玉琼 单位: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解散纠纷是指公司僵局出现时,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申请而引发的纠纷。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公司解散是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增加的条款,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广大中小股东,使其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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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2008)弥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红中民三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州烟草公司),住所地:弥勒县弥阳镇温泉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建明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保华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河神泉公司),住所地:弥勒县新哨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昆北京市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酒业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正义路五华坊。
法定代表人: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昆北京市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云南神泉葡萄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葡萄产业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前卫镇马家营。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弥勒县人民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弥勒政府生物开发办),住所地:弥勒县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保某,该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正刚;审判员:马曦刘福清。
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云涛;审判员:谢冀云何玉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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