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诉广州市狄卡皮具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商标专用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志柱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中,被控标识往往也经注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实使用注册的标识的话,非属法院主管范围,当事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商标争议;但是,如果侵权人使用的标识是明显改变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在侵犯商标专用权之诉中,应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6)云法民四知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以下简称拉科斯特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卡斯蒂格利奥勒大街8号(8,RUE DE CASTIGLIONE,75001 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来某(M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狄卡皮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狄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尹边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林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倩丽;人民陪审员:梁凤慈李丽梅。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志柱;审判员:王维龚麒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