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诉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立体商标
案由: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宇俊 单位: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被称为“中国立体商标第一案”。案件纠纷引起业内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法院紧紧围绕“是否造成混淆”进行判定,把握了法律的本意和问题的实质,使本案得以客观、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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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江中法知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事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新昌立新南路8号。
法宝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玉国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沃韦•安德列•多•维尔•德佩尔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L某。
委托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市格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健青;审判员:吴拥军张海疆。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奇志;代理审判员:欧丽华高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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