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客户签名的效力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7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嵇瑾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的无卡存款交易系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存款交易方式,存款人将填写好的存款凭条及其相应款项交付银行,银行受理并按存款凭条实施存款操作。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以及存款凭条打印页上的客户签名是否影响合同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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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代理人:吴金鑫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号。
负责人:孙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该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支行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自强。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巍;代理审判员:叶铭嵇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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