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冼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罪刑法定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有色金属材料华东公司期货部

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金属材料总公司期货部

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刑终字第4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明德 单位:
本案是法院根据新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判定被告人无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客观地分析、判断、认定窦某、冼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的要件,如何正确地理解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公诉机关和法院的分歧在于如何正确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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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8)黄刑初字第109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刑终字第448号。
2.案由:窦某、冼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泽军。
被告人:窦某,男,33岁,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原系中国有色金属材料华东公司期货部经理(副处级)。1997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张震方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冼某,女,32岁,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原系上海市金属材料总公司期货部报单员。1997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张渝生、吴家毅,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明德;人民陪审员:牛俊卿袁梅芬。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国芳;审判员:沃春芳冯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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