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玩忽职守案 犯罪主体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南岸区石油公司业务科

重庆求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渝中刑终字第4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俐莎 单位:
1.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对陈某主体资格的认定上。
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对确定此种犯罪的主体有明显区别。1979年刑法对此种犯罪确定为玩忽职守罪,其主体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陈某的职业身份属于此范围内。1997年刑法把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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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8)南刑初字第275号。
二审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渝中刑终字第475号。
2.案由:陈某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琴。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50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初中文化,重庆市南岸区石油公司业务科科长。1998年4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力东重庆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俐莎;人民陪审员:贺侨怀胡慎香。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双伍;代理审判员:卢俊莲李重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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