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华东建设发展公司

无锡光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1998)崇刑初字第1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少清 单位: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任某行为的定性,即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间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在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在客体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因此该案从主体和客体方面看都符合两罪的特征。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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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1998)崇刑初字第140号。
2.案由:任某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65岁,无业,住无锡市,系被害人张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商某,女,60岁,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某1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男,38岁,无业,住无锡市,系被害人张某1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女,11岁,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某1之女儿。
被告人:任某,男,28岁,甘肃省兰州市人,汉族,中技文化,原系无锡市华东建设发展公司驾驶员。1998年3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朱学峰无锡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无锡市华东建设发展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少清;审判员:朱曙光;代理审判员:王颖麒
6.审结时间:19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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