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被控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1998)安刑初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7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来云 单位:
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是由于行为人陶某违规,人货混装,案外人何某违规超车抢道共同造成的。可见,对司机加强交通法规的教育,强化对违规车辆检查等基础性工作十分必要。
承办本案的公安交警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工作失职行为。对于本案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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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1998)安刑初字第47号。
2.案由:陶某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汪洋。
被告人:陶某,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1998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姚品成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国平,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益军;人民陪审员:龚务梅曾再桃
6.审结时间:199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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