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1998)北刑初字第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5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德清 单位:
本案有以下两点需要说明:
1.王某行为是否属于逃逸。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于二三十米外遥望现场,认为没有人被撞,即驶离现场,并更换了被撞的左大灯和挡风玻璃。在当时的情况下,王某至少应走近现场,仔细进行查看,但她却没有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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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1998)北刑初字第84号。
2.案由:王某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包晓晖。
被告人:王某,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宁波市人,出租车司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永明;人民陪审员:郑文菊高云炳
6.审结时间:19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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