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案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国际贵都大饭店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静安希尔顿酒店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静安希尔顿酒店收银员

上海市明日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刑终字第2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7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毛国芳 单位:
本案是一起新型的信用卡犯罪案件。对本案的定性,有以下不同意见:
(1)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行为人的行为与盗窃移动电话密码相类似,在国外,使用电子设备进行犯罪的,也多以盗窃论处。但多数意见认为信用卡磁条信息不是财产...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7)静刑初字第297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刑终字第210号。
2.案由:王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晔。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仪征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国际贵都大饭店财务人员,住上海市。1997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曾琪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翁某(系被告人王某之妻),女,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静安希尔顿酒店收银员,住上海市。1997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国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董某,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镇海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上海静安希尔顿酒店收银员领班,住上海市。1997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翟建上海市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樊云,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衍平;审判员:芮志平;代理审判员:姜灏。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国芳;审判员:沃春芳;代理审判员:王承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