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某等金融票据诈骗案
案由:
票据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建设银行思茅地区中心支行

思茅新南疆律师事务所

景谷县公路养护段

思茅新南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思刑初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继泉 单位:
随着计算机在各个领域里的广泛应用,人类进入信息时代。计算机在传递人类文明、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随之而来的是,利用计算机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案件与日俱增,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越来越狡猾。思茅地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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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思刑初字第56号。
2.案由:刀某等金融票据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思茅分院,检察员蒋平。
被告人:刀某,男,27岁,1971年8月25日出生,傣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原系中国建设银行思茅地区中心支行职工。1998年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饶康思茅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1,男,26岁,1973年1月9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谷傣族自治县人,原系景谷县公路养护段工人,后自动离职为个体户。1998年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永康思茅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海波;审判员:孙智;代理审判员:李德昌
6.审结时间:199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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