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绵刑二终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单位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由于它具有转账、结账、储蓄、支取、消费、信贷等功能,给人们带来方便,从而成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手段。但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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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1998)三刑二初字第18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绵刑二终字第29号。
2.案由:羊某信用卡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天奇。
被告人(上诉人):羊某,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
一审辩护人:龙中华、刘沙特,三台县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赵仁维;人民陪审员:何俊清雷庆坤。
二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仕洲;代理审判员:何延宗奉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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