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张庄水泥厂逃避追缴欠税案
案由:
逃避追缴欠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徐州市张庄水泥厂

江苏省徐州市竞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徐刑终字第2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秀丽 单位:
本案是新刑法实施后江苏省首例逃避追缴欠税案,逃避追缴欠税罪是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
本案被告构成犯罪的主要理由是:(1)犯罪的主体是已经欠税的纳税人,且已经超出纳税期限。不是纳税人或虽已欠税但尚未超出纳税期限的,不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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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1998)铜刑初字第236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徐刑终字第237号。
2.案由:江苏省徐州市张庄水泥厂逃避追缴欠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桑效奎、王峰。
被告人:江苏省徐州市张庄水泥厂,驻江苏省铜山县大黄山乡张庄村。
诉讼代表人:张某,徐州市张庄水泥厂副厂长。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36岁。
一审辩护人:朱静江苏省徐州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绍文,江苏省徐州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森;审判员:胡徐梅秦峰。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凉虹;代理审判员:张誓言张洪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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