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等强迫职工劳动案
案由:
强迫职工劳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1998)邓刑初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向阳 单位:
本案是一起强迫职工劳动的刑事案件,主要争议的问题是肖某等人是否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我国在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各种集体或个体小型工业发展较快,根据各自的情况和当地的特点,搞个体小型工业经营,这是我国政策提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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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1998)邓刑初字第29号。
2.案由:肖某等强迫职工劳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中泽、马爽。
被告人:肖某,男,33岁,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原系高集乡砖厂厂长。1997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郭建新河南省邓州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31岁,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农民。1997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盛某1,男,29岁,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农民。1997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盛某2,男,34岁,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小学毕业,农民。1997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月侠;人民陪审员:张富荣张双林
6.审结时间:19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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