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等诈骗案
案由:
集资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锦州市外汇商店

辽宁省锦州忠心律师事务所

锦州市凌河城市信用社

辽宁省锦州玉衡律师事务所

锦州市工商银行古塔办事处

辽宁省锦州市金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锦刑终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兴武 单位:
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有所不同,其主要原因是一审对利息损失认定有误,银行自行收取的手续费15835.5元及多计的利息4490.85元应予扣除,扣除后,三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均有减少。同时,一审将李某在案发前偿还本息15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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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1998)凌刑初字第39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锦刑终字第42号。
2.案由:于某等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会山、李首山。
被告人:于某,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锦州市人,系锦州市外汇商店业务员。1996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勇、王越洋,辽宁省锦州忠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系锦州市凌河城市信用社信贷员。1996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穆海城辽宁省锦州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系锦州市工商银行古塔办事处警卫。1996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继春辽宁省锦州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昌武;人民陪审员:孙丽艳赵明玉。
二审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庚;审判员:耿福全杨宝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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