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侵占、窝赃案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岳阳石油化工总厂(以下简称岳化)热电厂生产科

湖南红黄蓝律师事务所

岳化劳动服务公司下属设备维修厂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岳化热电厂下属万通实业公司

湖南红黄蓝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刑二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子 单位: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在法律的适用上存在争议。
1.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本案犯罪属全案既遂,而不是15.8万元既遂、24.7万元未遂。衡量某一犯罪是否既遂要看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该犯罪构成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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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岳中刑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刑二终字第21号。
2.案由:张某等侵占、窝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春生。
被告人:张某,男,46岁,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原系岳阳石油化工总厂(以下简称岳化)热电厂生产科煤炭计划员。1997年6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筱杉湖南红黄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57岁,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原系岳化劳动服务公司下属设备维修厂厂长(已退休)。1997年6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起兴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45岁,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原系岳化热电厂下属万通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副经理。1997年6月10因本案被逮捕,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松林湖南红黄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征侣;代理审判员:万大洋陈子。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解文辉;审判员:刘海清;代理审判员:文崇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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