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案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998)杭刑初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娅敏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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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998)杭刑初字第53号。
2.案由:张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44岁,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农民。1998年4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员:阙廷
6.审结时间:19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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