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贩卖毒品案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思茅地区制药厂驻昆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法律顾问处

云南省医疗器械工业公司设备科

云南省昆明市松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云高刑二终字第3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琼芬 单位:
1.贩卖咖啡因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是一起有关毒品犯罪的新类型案件。本案行为人杨某、施某所贩卖的是咖啡因,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精神药品品种及分类的规定,咖啡因属于国务院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国务院制定、颁布的《精神药...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刑初字第55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云高刑二终字第320号。
2.案由:杨某等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斌。
被告人:杨某,男,40岁,汉族,云南省思茅市人,系云南省思茅地区制药厂驻昆明采购员。1996年8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何锡峰,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施某,女,60岁,汉族,江苏省海门县人,原系云南省医疗器械工业公司设备科科长,退休后在云南云端化工医药物资经营部任经理。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二审辩护人:叶振鹏云南省昆明市松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学敏;审判员:贾慧群;代理审判员:郝遵华。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华;代理审判员:吕俊李红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30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