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受贿案
案由:
单位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石刑初字第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永平 单位:
1.本案犯罪人姜某已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石刑初字第79号。
2.案由:姜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齐艳辉,代理检察员高素英、李素英、刘国庆。
被告人:姜某,男,61岁,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捕前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保定地区行署专员、地委书记兼白洋淀温泉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1997年11月1日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罢免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同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跃庭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风梅,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淑桢;代理审判员:李保亮程振生
6.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