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陈某1房屋买卖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靖县教育局

长泰县古农农场龙东作业区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漳民终字第5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丰城 单位:
从表面上看,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也交付了绝大部分房款,并已实际使用和管理了讼争房屋,又无“其他违法行为”。这些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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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1998)泰民初字第5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漳民终字第558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诉讼代理人:严某,南靖县教育局退休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1,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长泰县古农农场龙东作业区农民。
诉讼代理人:薛某,系陈某1之妻,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立;审判员:黄丽新薛建美。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喜宝;代理审判员:张雁闽黄智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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