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宝丰县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买卖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平民终字第8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继扬 单位:
1.未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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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1998)宝民初字第498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平民终字第875号。
2.案由:房屋租赁、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4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大丰宝丰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马云强河南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宝丰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某,该局公房管理股股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玉宝平顶山法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金东升平顶山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郜某,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一审):夏根立平顶山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福贵;审判员:李长友;代理审判员:何鸿志。
二审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全智;代理审判员:梁振云陈西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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