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37001部队房地产管理处诉全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旅顺接待站房屋租赁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37001部队法律顾问处

大连第一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37001部队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大民房终字第1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石玉红 单位:
本案属于特殊类型的房屋租赁纠纷。它的特殊性表现在:(1)租赁合同的标物是军产;(2)该房屋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3)该房屋在租赁期和保险期内因失火而灭失;(4)本案被告在此案之前曾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索赔房屋损失,在本地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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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1998)旅民初字第282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大民房终字第153号。
2.案由:房屋租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7001部队房地产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孙某,处长。
诉讼代理人:张安平、周长瑞,中国人民解放军37001部队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全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旅顺接待站。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董金盛大连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玉红;审判员:孟庆有;代理审判员:包玉联。
二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全胜;审判员:王继广范中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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