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诉吴某等建房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兰溪市永昌供销社

文书字号: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7)兰民再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姚旭宗 单位:
1.本案以原审进行调解属程序违法为由提起再审,从中牵涉出一个问题,即部分被告未到庭的案件可否进行调解
多数同志认为不能进行调解,审判实践中也都不进行调解。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的前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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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判决书字号
原审调解书: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4)兰法永民初字第44号。
再审判决书: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7)兰民再初字第2号。
2.案由:建房纠纷。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法院: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姜锦苗。
再审法院: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春田;审判员:胡友成;代理审判员:姚旭宗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7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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