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信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梧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合作建设合同案
案由: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梧民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华容 单位:
1.双方签订的合作建设合约的效力问题
原告梧州信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梧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签订的合作建设梧州市科技大厦合约,虽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的内容名为合作开发,而实为将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梧州信华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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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梧民初字第4号。
2.案由:合作建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梧州信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锷禄梧州市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江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廖宗琪梧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华容;代理审判员:周春兴林远
6.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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