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天津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河西区

文书字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8)和民初字第11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杰 单位:
这是一起涉及律师制度的案件。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原告与被告间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二是对已收取的诉讼代理费的处理。
1.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区别
要解决原被告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要搞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区别。律师是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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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8)和民初字第1172号。
2.案由:代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天津市河西区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正大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刘某,该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蒋鹏杰
6.审结时间:199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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