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诉张某定向培养合同案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淮阴天驰律师事务所

南京师范专科学校

江苏亚达律师事务所

南京化工大学

淮阴市清江机器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淮民终字第2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雨 单位:
本案的处理,涉及以下程序方面的两个问题和实体方面的两个问题。
1.该案是否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对此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争议,应遵循先仲裁后诉讼的仲裁前置原则,未经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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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清河区人民法院(1997)河民初字第459号。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淮民终字第234号。
2.案由:定向培养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淮阴师范学院(原淮阴师范专科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罗岸伟淮阴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男,1954年5月出生,汉族,南京师范专科学校教师。
诉讼代理人:陈凤祥江苏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钱某,南京化工大学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陶某,淮阴市清江机器厂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建军;审判员:马慧明林晓军。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惠敏;审判员:许玉虎;代理审判员:刘群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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