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贵阳市分行诉贵阳云岩利华装饰处等返还不当得利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黔城律师事务所

贵阳云岩利华装饰处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法民再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经建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返还不当得利,兴丰公司和金华厂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相对按份责任而言,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分别就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所谓“连带”即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清偿有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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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1997)南民初字第90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法民终字第448号。
再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法民再字第30号。
2.案由:返还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诉人):中国银行贵阳市分行(简称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穆某,副行长。
诉讼代理人:肖祥惠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云岩利华装饰处(简称装饰处)。
负责人:朱某,经理。
被告:朱某,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阳云岩利华装饰处负责人。
被告:贵阳兴丰装饰装潢公司(简兴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被告:贵阳云岩金华家具厂(简称金华厂)。
法定代表人:谢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盛釥釥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胡静。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鸿烈;代理审判员:毛争青;代理审判员:梁少祝。
再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承明;审判员:曹经建杨绍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1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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