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等诉新疆阿勒泰地区电业局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系阿勒泰地区公路总段

系阿勒泰地区公路总段

系阿勒泰地区公路总段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1997)阿市法民初字第3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2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军 单位:
1.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原告烧坏电视机的特殊侵权责任
电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的能源,全国每年发生的电力事故种类繁多,不可胜数。由于电是发、供、用同时完成的一种特殊能源,有相当一些责任事故难以查清。因此,实践中存在着不区分电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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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1997)阿市法民初字第391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薛某,男,汉族,63岁,原籍山东省青岛市,系阿勒泰地区公路总段退休职工。
原告:张某,女,汉族,42岁,原籍宁夏中卫县,系阿勒泰地区公路总段职工。
诉讼代理人:蹇某,系原告张某丈夫。
原告:杜某,男,汉族,29岁,原籍河南省巩县,系阿勒泰地区公路总段职工。
被告:阿勒泰地区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苏某,该局总经济师。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阿勒泰地区公路总段。
法定代表人:魏某,段长。
诉讼代理人:吴某,该总段阿勒泰段副段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国华;审判员:李晓琴张程
6.审结时间:19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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