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中国农业银行永春县支行等返还存单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民终字第10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旭升 单位:
1.原告苏某与被告洪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洪某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骗取原告苏某的信任,从而使原告将20万元的存单交给被告洪某。被告洪某的行为属于欺诈作为。而且从表面上以合法的形式(订立协议)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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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1998)永民初字第80号。
一审民事制裁决定书: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1998)永民裁字第0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民终字第1020号。
二审复议决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民终字第1020号。
2.案由:返还存单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苏某(上诉人),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华峰泉州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郑朝阳姚建彬泉州江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永春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黄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潘某,该支行城关营业所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群生泉州群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霍某,该支行城关营业所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洪某,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住香港。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旭升;审判员:苏金星周晓军。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华枝;审判员:吴智家;代理审判员:杨武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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