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新疆呼图壁县邮电局恢复电话通讯使用权案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呼图壁县二建公司

乌鲁木齐赛德律师事务所

呼图壁县廿里店镇法律事务所

昌吉州邮电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8)昌中民终字第6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利华 单位:
此恢复电话通讯使用权纠纷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标的额亦小,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一些新意。争议的焦点在于电话用户与电信部门因电话费产生纠纷的事实认定及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
1.原、被告之间为是否拨打国际长途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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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1998)呼民初字第331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8)昌中民终字第628号。
2.案由:恢复电话通讯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72年8月出生,锡伯族,呼图壁县二建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窦刚贵乌鲁木齐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杜新亮,呼图壁县廿里店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呼图壁县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阮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昌吉州邮电局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田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敏志;审判员:王多燕黄湘波。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怀梅;审判员:董秀荣;代理审判员:陈洪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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