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等诉濮阳市甲醇厂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宴宾楼饭店

永红修理门市部

向阳机电维修门市部

摩托车修理部

景县景州律师事务所

景县景州律师事务所

白天鹅宾馆

景县光大法律事务所

景县景州律师事务所

濮阳优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3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红蕾 单位:
本案为重大失火爆炸事故,首先应确定责任归属问题。该案的肇事司机王某、凌某驾驶载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首先,无视禁行交通标志,强行驶入城区;其次,随意中途停车住宿且主观臆断驶入白天鹅宾馆,致气罐安全阀与宾馆大门顶部相撞,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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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357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石某等29户、张某等59名伤者、2名死者的继承人。
诉讼代表人:石某,男,1951年10月出生,汉族,宴宾楼饭店业主。
诉讼代表人:李某,男,1940年1月出生,汉族,永红修理门市部业主。
诉讼代表人:车某,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向阳机电维修门市部业主。
诉讼代表人:张某,男,1947年6月出生,汉族,摩托车修理部业主。
诉讼代理人:吕业超景县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费国勇景县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世臣,男,194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白天鹅宾馆业主。
诉讼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窦宝利景县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甲醇厂。
法定代表人:华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楚西智濮阳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厂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振起;审判员:郭振兴张景瑞
6.审结时间:19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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