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韦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盐城志同律师事务所

国营新曹农场农业中心花舍服务社

江苏省东台市离退休法官协会

盐城志同律师事务所

国营新曹农场新生酒家

江苏省东台市离退休法官协会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盐民终字第2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晓斌 单位:
本案与一般的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不同之处,在于责任人中既有经营者也有消费者。此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键在于把握好下列两个问题。
1.消费者自己服务时损害其他消费者,经营者有没有责任
本案的审理揭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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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1997)东民初字第1272号。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盐民终字第240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一审):徐某,系原告之丈夫。
诉讼代理人(一审):窦保平盐城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韦某,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国营新曹农场农业中心花舍服务社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施某,江苏省东台市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一审):朱军华盐城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国营新曹农场新生酒家承包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某1,江苏省东台市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宝明;审判员:方如俊;代理审判员:顾春梅。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富源;审判员:杨允若;代理审判员:姚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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