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诉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民终字第4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德泉 单位:
本案判令由车辆所有人承担垫付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与依据有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车辆属被告所有
侵权之债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急速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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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1997)德民初字第58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民终字第456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卢某,男,57岁,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小学教师。
诉讼代理人:周某,小学教师。
被告(上诉人):徐某,男,26岁,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电力工人。
诉讼代理人:刁俊杰伍彩虹福建省泉州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德泉;审判员:周志忠;代理审判员:郭于芬。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孙铭;审判员:邱闪红;代理审判员:林海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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