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诉重庆市渝中区民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重庆八一印刷厂

重庆八一印刷厂

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经贸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公共交通公司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渝一民再终字第2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晋 单位:
本案由于所涉当事人较多且相互间法律关系混杂,从而给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并先后经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得到较为圆满的处理。对此,关键要把握以下几点:
1.易某在公共场所被空调机砸伤致残,本人对此无任何过错,法律理应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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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法院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1996)中区民一初字第1567号。
二审法院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133号。
再审法院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渝一民再终字第23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易某,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八一印刷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李某,重庆八一印刷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张升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民生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孙发荣重庆市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公交家电修配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周某,重庆市公共交通公司职工。
被告(上诉人):重庆友谊华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君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星全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爱华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宁;人民陪审员:李代贵赖万庆。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祖明;审判员:李军谢勋。
再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元友;代理审判员:李红彭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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