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诉张某损害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团二连机务

新安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二团福利院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8)兵八中法民终字第4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是一起非常特别的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段某的经济损失,是由于被告张某错告了他所引起的,法院应否受理他的起诉,这是本案处理首先遇到的程序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因自诉失实而对原告造成损害,原告就此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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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1998)下民初字第194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8)兵八中法民终字第402号。
2.案由: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段某,男,汉族,28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团二连机务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云海,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汉族,17岁,学生。
法定代理人:谢某,女,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二团福利院干部(被告之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常斌。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联营;审判员:郭秀英杨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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