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信海广告公司诉成都经济电视台侵犯著作权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成经终字第1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5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喻宇红 单位:
这是一起因电视台擅自播映电视片而引起的索赔之诉。审理本案应正确认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对本案案由的正确确定直接影响案件责任的准确划分和实体处理
本案究竟是著作权(版权)侵权纠纷,还是著作权(版权)转让合同纠纷,一直是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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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1997)青经初字第299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成经终字第101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成都市信海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吴红斌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钟音四川省金融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成都经济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黄某,台长。
诉讼代理人:丁昭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潇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王晋刚;代理审判员:叶兆丰李拥军。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杨;代理审判员:谷金霞何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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