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制药厂诉旅顺春城保健品制造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抚松县工业总公司

抚松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商务律师事务所

大连市海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吉民终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1.保健品公司使用“林海牌”商标构成侵犯抚松制药厂的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健品公司使用了“林海牌”商标用于“人参精”商品上并销往美国市场,这是事实。但保健品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抚松制药厂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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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白山民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吉民终字第46号。
2.案由: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吉林省抚松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施某,抚松县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聂某,抚松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赵建邦吉林省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旅顺春城保健品制造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程文平大连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继发;代理审判员:陈会发周英红。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彦彬;代理审判员:张冬梅陈大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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