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伯乐达灯饰集团公司诉赵某等商业秘密侵权案
案由: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盐城腾飞律师事务所

盐城市三信电器有限公司

盐城市天平法律服务部

盐城市天平法律服务部

盐城中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知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凤珠 单位:
作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其损害赔偿额应如何计算?这是本案较难把握的两个问题。
1.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从原告诉讼的主张来看。原告诉称:被告赵某违背与伯乐达公司签订的书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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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盐知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知终字第32号。
2.案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伯乐达灯饰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顾杰盐城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赵某,男,1960年12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原盐城市三信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赵金德,盐城市天平法律服务部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袁如珠,盐城市天平法律服务部副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盐城市社会科学研究推广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某,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办事处(简称农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孙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吴友礼盐城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都县审计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马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陈某,该所副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德海;代理审判员:李萍;代理审判员:柏春香。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兆伟;审判员:刘瑷珍;审判员:张婷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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