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湖南省桃源纺织印染厂劳动争议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1998)桃民初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莫晓唏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即桃纺厂发(1995)38号文件中关于“伤病长休职工逾期不体检者作旷工处理”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与劳动法规相抵触。受诉法院认为,桃纺厂发(1995)38号文件中的上述规定不是合法有效,与劳动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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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1998)桃民初字第59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
诉讼代理人:乐某,原告之夫。
诉讼代理人:钱志文湖南渔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桃源纺织印染厂。
法定代表人:孙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周某,该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段绪平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建华;审判员:文晓桃覃丽平
6.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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