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无锡邮电局电话初装费退款案
案由:
退伙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富仕达啤酒无锡办事处

无锡正太律师事务所

无锡邮电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锡民终字第3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德莉 单位:
这是一起因用户要求拆除电话机所引起的初装费退款纠纷案件,其所揭示的问题,在近年的“电信收费、服务讨论热”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本案在实体处理上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即如何看待570号文件,应适用何法律规范,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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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1998)崇民初字第384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锡民终字第384号。
2.案由:电话初装费退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唐某,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上海富仕达啤酒无锡办事处,职员。
诉讼代理人:姚某(受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陆浙东(受无锡邮电局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虞某,无锡邮电局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德莉;代理审判员:游荣兴严焱淼。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竞艳;审判员:孙晓敏;代理审判员:俞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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