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花琦电气有限公司诉南通宇泰电子有限公司购销海关监管货物合同案 标的物问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梦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南通金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通经终字第4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素钧 单位:
1.本案合同的性质
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6月28日订立的合同,其名称为项目协议,在内容上有借用,又兼有融资租赁性质,而在形式上是转让设备,却收取押金,且十年后所有权转让,抵押金不予返还。究其实质是一种购销合同关系。理由...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1998)通经初字第26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通经终字第447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货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上海花琦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琦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志清梦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南通宇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善斌南通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素钧;代理审判员:谢菲俞妙琴。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桂华;审判员:朱葛健;代理审判员:唐玉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