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广西梧州机场娱乐城有限公司借款案 举证责任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律师事务所

桂澳投资发展公司中国部

文书字号:
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梧经再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莫冬云 单位:
本案是一个简单而又特殊的借款案,其特殊之处在于再审运用了间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判明案件真相,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惟一的直接证据是被告机场公司于1994年8月15日开具的借据。但对于此借据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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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梧经初字第12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梧经再字第3号。
2.案由:借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吴某,男,46岁,汉族,广西南海人。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骆伟雄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梁某,桂澳投资发展公司中国部经理。
被告(再审申请人):广西梧州机场娱乐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钟某。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作鸿;审判员:周放;代理审判员:黄柱桓。
再审法院: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进光;审判员:李日兴;代理审判员:祝冬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7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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