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普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诉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人民政府等担保债权追偿案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法经终字第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学斌 单位:
本案二审中,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所提出的主要理由是:石塘镇政府作为青龙集团公司的开办单位之一,未按其承诺投入注册资金,应对青龙集团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不准开办企业,国务院对此早有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作为平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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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绵法经初字第4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法经终字第83号。
2.案由:担保债权追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四川西普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西普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龙伟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门孝魁绵阳市涪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人民政府(下称石塘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熊显全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某,该镇工作人员。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青龙企业集团公司(下称青龙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卿某,经理。
被告:绵阳市绵州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绵州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胥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际军绵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赵开年,该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燕正龙;审判员:米妍;代理审判员:谭红。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学斌;代理审判员:王建李葆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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