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日月山庄有限责任公司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等保险合同案 如实告知义务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昌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万丰律师事务所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公司营业部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经终字第4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用交 单位:
1.水库搬迁线对本案的影响
财产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射幸合同,是以偶然发生的保险事故作为保险人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的条件。因此,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保险人最关心的是保险标的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并以此决定是否承保。一个自由开放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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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宜中经初字第64号。
二审调解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经终字第490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长阳日月山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山庄)。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1,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守邦宜昌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以下简称产险公司)。
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宜平宜昌市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某,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公司营业部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三峡营业部(以下简称寿险营业部)。
代表人:蔡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歆;审判员张元强韩用交。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成桂;审判员许结信邓华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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