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厦门经济特区拍卖行字画拍卖合同案 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厦经终字第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7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旭莉 单位:
本案中许某败诉的原因在于:
首先,拍卖业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尤其是文物、中国字画拍卖,更具有特殊性。对中国字画,竞买时应更加小心,因为至今尚无机构可对其真伪作出绝对权威的鉴定结论。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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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1997)开经初字第71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厦经终字第71号。
2.案由:拍卖字画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许某,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杏林区供电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缪颖南厦门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经济特区拍卖行(下称特区拍卖行)。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某,该行拍卖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豫衡厦门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卢江昌厦门衡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少玲;审判员:单为民;代理审判员:戴卫真。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锦清;审判员:刘友国;代理审判员:李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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