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诉中国农业银行东安县支行等存单案 存款金额
案由:
外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东安县司法局鹿马桥法律服务所

东安县鹿马桥中心小学

文书字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永中终字第2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谭兴伟 单位:
本案是一起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1998)东经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永中终字第209号。
2.案由:存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陶某,女,1960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翟某,东安县司法局鹿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蒋某,东安县鹿马桥中心小学教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东安县支行(以下简称东安县农行)。
法定代表人:周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某,该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该行副行长。
被告(被上诉人):东安县鹿马桥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鹿马桥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唐巧玲。
二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跃兵;审判员黄宁胡明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