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等诉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

中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

中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

中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

无锡东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知终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7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魏湘玲 单位:
1.关于原审法院是否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问题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之间原来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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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经初字第99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知终字第8号。
2.案由:侵犯商标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欧某,男,37岁,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中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中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鹏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薛峻松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中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中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鹏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薛峻松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无锡明星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冲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明明无锡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个体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东川;审判员赵宪忠刘海旗。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湘玲;助理审判员刘继祥刘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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