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天然照相器材有限公司诉平和(厦门)国际贸易公司等商标侵权案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民终字第12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鹏腾 单位:
1.被告的行为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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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1997)狮经初字第37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民终字第1260号。
2.案由:商标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石狮市天然照相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进辉泉州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花伟磊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平和(厦门)国际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树亭厦门洪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华福来皮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史建国厦门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石狮市通达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郑平申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新;代理审判员:康志强旋琪璇。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华枝;审判员:吴智家;代理审判员:陈鹏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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